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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程序正义与主体正义

已有 8149 次阅读2018-8-13 11:08 |系统分类:随笔评论

写下这个题目,我心里有点打鼓,也不知道这样对应是不是合适,我自己看来还算合适。

想到写这个话题,主要是最近一段时间来周立波美国的持枪携毒案因取证程序瑕疵而未能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周立波也因此成功脱案而回到了国内,也就是说,周立波得到了程序正义。最早听说程序正义一词还是多年前的辛普森“杀妻”案,国内的专家们在解读此案时,说到辛普森的律师利用警察办案证据中一只手套有“污染”,以此证明了警察取证程序上的瑕疵,推翻了整个证据链条,使得辛普森成功脱罪。

按专家们的说法,程序正义是保证了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主体正义是保证不会放过一个坏人,这两者应该是平衡不能偏废的。在不同的国家,因国情不同,在同一个国家因历史时期不同、公众面临的安全局面不同,可能会有所偏重。但是,无论何种情况下,按正常人能理解的,应该是程序正义是对主体正义的一种保证,或者说是一个前提,而不能偏重了所谓程序正义,影响了,或者说放弃了主体的正义。如果一个案件最后的结局是这样一个局面的话,应该说是背离了立法精神了吧?

说到这,不妨回顾一下,开始说到的辛普森案和周立波案,这两个案子都是得到了程序正义,可主体正义呢?我们完全看不到。辛普森案最后是不了了之,那么案中的杀手自然也就是仍然消遥法外吧。不过美国人似乎玩了一个小花招,通过民事案,让辛普森基本上赔了个倾家荡产,好像是变通了的“主体正义”得到了伸张,此案最后的结局是两位律师赚了个盆满钵满。周立波案件,如果他回国后,不再炒作,悄悄地蛰伏下来,也许就到此为止了,什么主体正义啊也就烟消云散了。可周立波偏偏管不住自己的嘴,也管不住自己的心,匆忙的炒作之下,得罪了莫虎,被后者告上了法庭,从目前的状况看,涛涛是凶多吉少,也许此案也会以涛涛赔钱的方式,戏剧性的实现“主体正义”

仔细梳理一下,上述两案的所谓程序正义,就会发现,那来的程序正义啊。辛普森案,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是他的律师在陪审团的组成上人员上动了脑筋,挑选了一些黑人和同情黑人的人,最后以微弱多数成功了。周立波案更是完全因为检察官的瑕疵,她直接没有让同案人唐爽、同时检查的另一名警察出庭做证,此案看上去更像是周的律师与检察官演了一场戏,此案的所谓程序瑕疵,不是警察的,应该是检察官的。

完全可以说,如果主体正义不能伸张的所谓程序正义全是狗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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