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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着南中国海的所谓国际仲裁已经纷纷挠挠的过去两年了,据说仲裁结果马上就要出炉了。两年来围绕这一仲裁案一直存在着两点比较诡异的说辞。
第一个是西方一些国家的人一直在强调“这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承认的法院,它的判决宣布后不管中国的立场如何,中国如果不调整或改变政策或行为,就会违反国际法”,某些华人和国内的公知们好像也持有这样的观点。对此一观点我感觉它的诡异之处在于,按西方人的标准,这个所谓的国际社会可以不包括中国,也可以不包括俄罗斯,但是它不可能不包括美国吧?往常在他们的世界观里,只有包括了美国才是“国际社会”啊!现在我们不妨倒推一下,因为美国并没有签署国际海洋公约,并且于1985年1月退出了国际法院。那么也就是说美国是不承认这个所谓法院的,一个美国不承认的法院,怎么会是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了呢?这不符合西方社会的普遍认识啊?
第二个比较诡异的地方是,中国政府早在2006年,就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所赋予的权利做出了排除强制性仲裁的政府声明。那么中国政府不参与不承认这个法院的所谓仲裁,应该是依法办事啊?这个法院呢又强调这不是强制性的仲裁。这就比较诡异了,不是强制性的你为什么还非要安排一个空席位在那啊?不是强制性的就是你仲裁出来说那不是个岛是个礁,可依然是那个国家占着还那个国家占着,人和军队依然住在上面,你就是强制的把他认为成个礁又有何意义呢?太平岛明明是南沙唯一一个有淡水,可以适合人类生活的一个岛,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的岛的定义,太平岛无疑是符合的。可恰恰是这个仲裁庭又非要并且已经把它仲裁成一个礁,自己已经首先违反了这个仲裁庭赖以存在的国际海洋公约了,这还不够诡异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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