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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虽然没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说法,但实际运行结果往往是类似的。道理很简单,犯法的越反抗,越想搞鬼挣脱法律的制裁,消耗法院以及对方的资源也就越多,也就会给予更大的惩处。
却说明尼苏达州有一单身母亲名叫 Jammie THOMAS-RASSET (托马斯)某天收到一封信件说她通过 KaZaA 的P2P软件分享了 24 首歌曲,让她交出数千美金。原来,网络侦探公司发现一网名 tereastarr 的用户在共享歌曲,拿着其IP地址传讯其ISP,得出托马斯是相关账户的主人。
托马斯并非吃素的,对P2P相当了解,上大学时还写过一篇Napster是否合法的论文。在接到相关信件之后,托马斯把计算机硬盘换了新的(原硬盘不知去向)。然后她拒绝和解,而是选择了打到底。在法庭上,她(1)断然否定曾经用过 KaZaA,说听都没有听说过,更谈不上用 KaZaA 下载歌曲;(2)家里的计算机被小孩及其男友使用,因此她不是唯一使用 tereastarr 用户名的人。
然而,陪审团没有买她的账,判她每首曲子赔偿 $9250 美金,总计 22 万美金。主审的法官显然对这个判决感到过重,于是找了个理由重审。无奈法官也不能改变法律,第二次审判,陪审团判托马斯每首歌赔偿 8万美金,总计 192万美金。法官更为震惊,于是又找理由让再审了一次。这次陪审团稍微温和点,每首歌 6 万2千500美金,总计150万美金。案件介绍参见 Capitol Records, Inc. v. Thomas-Rasset, 692 F.3d 899 (8th Cir.2012) 。
托马斯的案子有一点值得广大旅美华人网民注意,那就是这个销毁证据的问题。在民事案中,法律不是说你销毁了证据就没事了。恰恰相反,如果证据被销毁,法庭往往会做出 Adverse inference,甚至可能直接判销毁证据者败诉 --- 理由很简单,你销毁的肯定是对你不利的证据。
广大北美华人往往不明白刑事与民事案的一个重要区别。针对刑事指控,被告有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可以 take the fifth,选择拒绝作证。但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民事案中被告可以不作证。相反,民事被告必须作证,而且必须根据原告的要求交出相关的资料。
如此看来,单身托马斯更换硬盘的一招实属败招,老老实实认了可能陪审团还稍微怜悯一下这个单身母亲日子过得不容易,你销毁证据,再去法庭上可怜兮兮地说自己是骑自行车卖沙发的鲁涩,陪审团也不相信你的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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